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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的檢查權力——FDASIA第VII章概述

發布時間: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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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管理安全與創新法案》(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afety and Innovation Act ,FDASIA)第VII章(Title VII)賦予FDA新的權力,以幫助確保美國的藥品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FDASIA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涉及處方藥、醫療器械、仿制藥、生物仿制藥生產企業使用者付費問題,該法案授權FDA向企業收費以支持創新型新藥、醫療器械、仿制藥和生物類似物(生物仿制藥)的評審。FDASIA是對1992年開始實施的《處方藥使用者付費法案》(PDUFA)的第五次重新授權,同時也是對2002年實施的《醫療器械使用者收費及現代化法》(MDUFA)的第三次重新授權。FDASIA支持的項目為FDA審評專家提供了穩定和可靠的支持,使他們能夠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審評并且兼顧產品的安全和效用。


Sec. 701-702境內外藥品生產場地登記

第701條修訂了現行有關美國境內藥品生產場地登記的法律,要求生產場地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進行登記,并提供額外的信息(包括場地唯一設施標識符[Unique Facility Identifier,UFI]以及聯絡點的電子郵箱地址)。第702條對境外藥品生產設施實行同樣的登記要求。

 

Sec. 703通過藥品登記識別藥品輔料信息

第703條要求已登記生產商提供包含相關輔料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和UFI的藥品登記。預計本條的實施將是一項長期的工作。

 

Sec. 704場地登記和藥品登記電子系統

第704條要求FDA擁有一個可搜索的、準確的場地登記和藥品登記電子數據庫,可以使用UFI鏈接到其他相關的FDA數據庫,以識別和報告基于風險的檢查。

 

Sec. 705基于風險的檢查頻率

第705條要求FDA以基于風險的境內外藥品設施的檢查頻率方案替代以前使用的檢查頻率要求。檢查標準包括場地合規性歷史和藥品生產的固有風險。FDA正在開發基于風險的檢查方法,以符合法定標準,并致力于在各個中心建立共同的風險原則。每年2月1日,FDA將在其網站上發布報告,其中包括接受檢查的已登記場地數量、類型以及FDA用于資助此類檢查的預算百分比。

 

Sec. 706檢查記錄

第706條允許FDA在檢查前或檢查期間從藥品生產商處獲得某些記錄及其他信息。要求提供的信息應當包括對信息的說明,并應在合理的時間段內、合理的范圍內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信息。根據本條的規定,FDA制定了兩個計劃。在第一個計劃中,監管事務辦公室(Office of Regulatory Affairs,ORA)在其執行檢查之前要求提供并審評相關記錄,并根據相關結果了解接受檢查的場地對FDA政策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而確保類似的要求得到認真執行。在另一個計劃中,FDA的藥品質量辦公室(Office of Pharmaceutical Quality)制定相關政策,以將本條的規定應用到其質量評價計劃中,以便:(1)在檢查前通知基于風險的檢查頻率(參見《FD&C法案》第510(h)條);(2)識別用于早期監測潛在的公共衛生事件信號(例如,藥品供應中斷)。

 

Sec. 707禁止延誤、抵制、限或拒絕檢查

第707條將延誤、抵制、限制或拒絕檢查的生產場地生產的所有藥品視為摻假藥品。FDA于2013年7月12日發布了一份指南草案,于2014年10月22日發布了《構成延誤、抵制、限制或拒絕藥品檢查的情況》最終指南[2],其中列舉了FDA認為違反《FD&C法案》的501 (j) 條幾類行為。

 

該指南還特別規定,根據第706條的要求,延誤、抵制、限制或拒絕提交提前或替代檢查記錄的制造商的藥品,可根據《FD&C法案》將其視為摻假藥品。

 

Sec. 708銷毀進口摻假、錯誤標識和假劣

藥品

第708條規定,FDA有權銷毀價值不超過2500美元的被拒絕進入美國市場的藥品。2014年5月6日,FDA發布了擬議規則,并于2015年9月15日發布了關于對拒絕進入美國市場的進口藥品實行銷毀的最終規則。該規則規定,向藥品的所有者或經銷商發布銷毀藥品的通知,并給予其在銷毀之前向監管機構提供證據的機會。行政銷毀(Administrative Destruction)將有助于阻止違禁藥品的進口,并減少FDA對拒絕進入美國市場藥品的監管資源占用。

 

Sec. 709行政扣押

第709條包括目前在FDA法定權力下管理的藥品,在合理期限內,允許FDA檢查人員在合理期限內行政扣押其有理由認為是摻假或錯誤標識的醫療器械和煙草制品。FDA應在2014年7月9日之前發布實施本條的規定。

2013年7月12日,FDA發布了本條的擬議提案,并于2014年5月29日發布最終規則。本條同樣適用于器械的行政扣押,因為行政扣押藥品和器械的法定機構是相同的。

 

Sec. 710信息溝通

第710條允許FDA與其他國家進行信息溝通,以提高FDA與外國監管機構合作的能力,通過增加信息共享和對境外檢查的認識,充分利用監管資源。

 

目前在某些檢查報告中的信息及其他非公共信息的共享上和其他國家已經達成了60多項的協議,這些信息可以幫助FDA更好的判斷境外進口藥品的安全性。這種合作不僅提高了FDA對制藥設施的評估能力,而且有利于專家之間的相互學習。

 

根據本條要求,FDA應保護從外國監管機構獲得的信息不被披露。FDA目前正在研究第710條賦予它的權力,以確定如何利用該權力來推進FDA現有的活動和舉措,以便與外國監管機構進行信息溝通。

 

Sec. 711提高藥品供應的安全和質量

第711條對cGMP進行說明,包括對藥品生產的監督和控制,以確保質量。雖然這一規定是自動執行(self-executing)的,但FDA正在根據本條修訂現行的cGMP條款,以對藥品生產的監督和控制保證質量。此修訂將更新和統一要求,并改進對新產品安全和質量信號的檢測和響應。

 

Sec. 712認可外國政府的檢查

第712條允許FDA與外國政府達成書面協議,認可其對境外藥品生產場地的檢查,以促進FDA基于風險的檢查計劃。這些檢查結果也可以證明其符合第713條規定的準入標準以及FDA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目的。此類協議只能與FDA確定的具有執行符合《FD&C法案》要求的檢查能力的外國政府簽訂,并且FDA必須對外國檢查機構進行審評和審計,以確保情況屬實。FDA目前正在確定如何利用這一權力來推動該領域的現有工作,并進一步加強FDA依賴外國政府檢查的目標。

 

Sec. 713進口藥品市場準入標準

第713條允許FDA要求藥品進口商提供電子信息,證明其符合《FD&C法案》的規定,并作為藥品進入美國的條件。本條還允許FDA考慮進口商和進口藥品之間不同的風險,并為參與高度合規公司(highly compliant companies)的自愿合作計劃的進口商提供快速通道。2013年7月12日,FDA舉行了一次公開會議,以獲得利益相關者對本條進口商提供信息的額外意見,以及FDA應如何制定自愿合規認證計劃。FDA在制定相應法規時會考慮在會議上收到的意見和利益相關方提交的書面意見。

 

Sec. 714商業進口商登記

第714條要求商業進口商向FDA登記并提交UFI,還要求FDA與通過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采取行動的美國國土安全部(DHS)部長合作,發布良好進口商規范(good importer practices,GIPs),明確進口商為確保進口藥品符合美國法律所采取的措施。本條規定,如果進口商不遵守GIP,將暫停登記。2013年7月12日,FDA舉行了一次公開會議,以獲取利益相關方根據本條登記的實體類型,以及在GIP中需要采取措施的補充意見。FDA在制定法規時會考慮在會議上收到的意見和利益相關方提交的書面意見。

 

Sec. 715通知

第715條允許FDA通過制定法規或指南要求“被監管實體(regulated persons)”通知機構其在美國使用其藥品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或者其藥品發生了巨大損失或已知的盜竊事件,或者其藥品已經或正在被偽造,并且已經或預計將進入美國市場。本條將“被監管實體”定義為任何需要登記的人員、藥品分銷商,或除零售藥品銷售商以外的任何其他分銷商。FDA正在制定一份指南草案,以詳細說明生產商如何報告這些事件。

 

Sec. 716防止蓄意摻假

第716條規定,任何人蓄意摻假藥品,使該藥品對健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死亡的,可處20年以下監禁或100萬美元以下罰款,或兩者并處。根據FDA的建議,量刑委員會(Sentencing Commission) 通過關于《量刑指南》的擬議修正案,該修正案在指南的適當章節增加了新的法定摻假規定。擬議的修正案于2013年11月1日生效。

 

Sec. 717假冒藥品處罰

第717條修訂了關于假藥販運的刑事法規,具體包括偽造藥品,總檢察長優先重視起訴涉及假冒案件,并指示美國量刑委員會審評并考慮修改《量刑指南》,以加大對假冒藥品犯罪的處罰力度。根據FDA的建議,量刑委員會通過了一項關于《量刑指南》的擬議修正案,該修正案修訂了關于假冒藥品販運犯罪處罰的章節,將涉及偽造藥品犯罪的處罰力度提高兩級。擬議的修正案于2013年11月1日生效。

 

Sec. 718域外管轄權

第718條規定,允許FDA根據《FD&CA法案》,在域外通過檢查權力或其他監管權力檢查任何一個受FDA管轄、準備進口到美國的藥品,或任何在美國境內涉嫌違規行為的藥品。本條自動生效,不需FDA采取進一步的行動。